吉林水利电力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求之间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强化预算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做好财务分析;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务会计人员管理、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负债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财务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院设立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在会计业务和财务管理上对全院财务人员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院内财务人员的任用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做到相互牵制和不相容职务分离。
第八条 学院重要财务规章制度修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经费筹措、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经济活动须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预决算的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 学院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根据事业维持与发展的计划和任务编制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学院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和安排年度预算和财务计划,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院预算要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的计划、任务和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预算安排必须与学院财务能力相平衡,不搞赤字预算。
(一)编制学院预算的准备工作。财务处在每年6月30日前做好学院基本资料数据的收集,包括在校生数、当年招生计划数、毕业生数、在职在编职工数、在职编外人数、离退休职工数以及教学、行政、后勤等下年度投入计划等。
(二)收入预算的编制。收入预算坚持稳健原则,避免在收入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支出大于收入,收支预算不能平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及其他预算收入。各类收入的编制依据为:财政补助预算收入,应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制;事业预算收入,按照核定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学生人数计算编制;上级补助预算收入,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制;经营预算收入,应参照上年收入和本年业务量及收费标准编制;债务预算收入,应按照计划从金融机构借入的债务本金编制;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应按照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制;投资预算收益,应按照预计投资收益和投资利息收入编制;其他预算收入,应参照上年收入和相关收费标准编制。
(三)支出预算的编制。预算支出可分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支出。事业支出预算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基础信息库管理,先由各部门、各系部根据人员数、教学情况申报计划,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进行审核,计划财务处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采取评审制度,不断优化支出结构。
第十二条 预算审批程序。学院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各系部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党委会审定,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通过省水利厅财务处上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各部门、各系部上报的预算经院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计划的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管理;
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计划财务处于每月初向各部门通报用款和结余情况,监督各部门合理用款,确保资金合理流向,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在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学院事业发展情况,各部门需调整预算、追加经费时,必须先报计划,说明用途和数额,计划财务处确认经费使用的可行性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的基建经费投入,除上级专项补助外,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确保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建经费。
第十六条 使用资金采购符合省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年度决算是学院预算在一个年度内执行的总结,是各项经济活动在财务上的综合反映。年度决算各类报表的编报,要做到表格齐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年终决算的说明书要全面、详细;总结预算管理和平衡收支等方面的经验教训,为下年度正确编制预算提供科学依据,为学院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二)事业预算收入,包括教学收入和科研收入。教学收入,是学院通过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科研收入,是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预算收入,是指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预算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五)债务预算收入,指学院按照规定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不以财政资金作为偿还来源的债务本金。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指学院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七)投资预算收益,指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属于投资收益性质的收入。
(五)其他预算收入,包括捐赠预算收入、利息预算收入、租金预算收入、现金盘盈收入等。
第十九条 学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票据由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领购、保管、发放、使用、缴销。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设立小金库。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隐瞒、转移、私分学院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学院的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报销各项经费必须票证合法齐全、手续完备,各部门要指定专人经办报账工作、专人负责经费审批,学院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5万元以上的支出事项必须由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办理公务须先借款。报销时要有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计财处处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字,2000元以下业务由分管财务院长审批;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业务由分管财务院长签字后,院长审批方可报销;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业务由分管财务院长、院长签字后,书记审批方可报销;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业务需领导班子会签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按照请购、审批、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不得由同一部门或者同一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支出预算的执行管理,原则上任何部门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凡支出不符合规定的或无计划的,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对预算安排,实行均衡列支的原则,避免前紧后松、年终突击花钱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工资福利支出管理
(一)工资、津贴、奖金、临时工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等依劳资政策发放。
(二)教师课酬、科技讲座酬金由各处室、系(部)按月申报,由教务处审核,依标准发放。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计划财务处管理。
(四)工资福利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核定,应缴个人所得税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 日常公用经费管理。日常公用经费是教育事业的维持性支出,包括:
(一)行政支出,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宣传费等。
(二)科研经费的管理,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账目,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三)后勤类支出,包括: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环卫绿化等由总务处细化管理,厉行节约,确保学院财产不受损失。
(四)业务支出的管理,学生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所需经费支出由教务处安排用款计划。
(五)公共设施维护支出,全院房屋、家具、一般设备维修及零星基础项目等由总务处负责,先报预算后实施。
(六)项目支出管理,项目支出归口管理、专项核算。依项目性质和学院情况,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各项目支出的管理,限额内列支。教师的学习、进修、培训所需经费支出由人事处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安排。学生管理与活动、毕业生创业教育与就业指导由学生处根据年度计划安排。
(七)其他支出的管理,工会经费等其他支出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补助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参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由学生处承办,经院领导批准发放。
(二)独生子女补助、幼儿学费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资本性支出的管理。各部门不得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
(一)教学用课桌椅、家具的购置经费按预算由总务处管理。
(二)图书购置费按预算由图书馆管理。
(三)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按预算由相关教学部门管理。
(四)办公设备购置由院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支出的管理。基建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没有按程序报批的基建项目不得开工和付款。工程一旦立项,原则上不得超预算施工。对单项工程当年资金投入不足需跨年度付款,由基建部门向学院编报工程尾款申请报告,学院根据财力可列入预算计划。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学院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现金的管理
(一) 计划财务处设立专职出纳员管理现金工作。记账、出纳分开,钱账分管、印鉴分执。
(二) 严格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支付现金,现金主要支付公务卡结算范围以外的零星支出,其他结算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转账。
(三) 不得坐支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充抵库存现金。每月随机抽查库存现金一次,必须做到账款相符,如发现现金短缺或长余,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全院银行账户均由计划财务处管理,各部门不得私自开设银行账户,查出问题,及时清理。严格遵守银行规定的各项制度,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二)及时核对账户余额,确保有足够资金支付,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三)每月末及时和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发现未达账项应及时编制余额调节表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债权的管理
(一)债权必须进行明细核算。明确债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定期催收、核对、清理、处理。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及时结算,借出或汇出的款项一个月内及时到计划财务处结账,前账未结清的,原则上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个人出差借款应在返校后10天内办理报销冲账手续,逾期不还者,计划财务处将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个人不得私借公款或占用公款。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其中:一般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院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二)计划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负责价值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各使用部门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负责实物管理;各部门及人员互相协调、配合,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确保国有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加强对资产,尤其是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图书资料等便携式资产的管理,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个人工作岗位内部变动应当办理资产领用、保管、使用等变更手续;退休或调离本单位的,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否则,缓发退休工资或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更新配备资产的,必须办理交旧领新手续。
(五)资产处置应严格执行《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学院资产处置事项,除房屋构筑物、土地外,其他资产处置由省水利厅进行审批。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由我院自主处置,处置报废资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资料报省水利厅备案。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受益留归学院,报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主管处备案后,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方式资产处置收入,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转让无形资产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上缴国库,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无形资产的账务及资产管理参照固定资产的管理执行。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指本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主要指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六条 借入款是指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借入的各种款项,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和向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等。对借入款必须采取谨慎和“适度负债”原则。凡需要申请贷款的项目,必须先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然后提出申请贷款金额、偿还期限,经学院党政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院长最终签字批准,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八章 重大财务事项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财务事项由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书面记录。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可能引起学院资产、资金发生重大变化的财务事项,包括:
(一)学院本年度预算的审定;
(二)大额资金举债;
(三) 5万元以上的资金开支、大型建设项目、大额资产购置;
(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五)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报告
第三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财务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上报学院的财务报告。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年度财务报告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和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债务和财务管理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年度财务分析还包括:预算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基本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利用率、财务风险指数等。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财务人员都要按《会计法》及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